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分為以下幾類:
(1)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僅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予以補正。
(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超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后,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書面通知復議參加人。
復議決定書的內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復議結論;
(6)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7)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復議決定書由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復議機關的印章,然后送達執(zhí)行。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