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管理體制(A)
亦稱“財政體制”。是劃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國家與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財政管理責任、權力、利益關系的基本制度,它是國家經濟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財政的根本制度。一個國家的財政體制受該國經濟結構的制約,并且同國家政權組織形成相適應。即同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相關聯,以利于正確處理集中與分散、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關系。財政管理體制包括:財政分配的組織原則、權限的劃分、管理的方式、管理的機構等內容。其實質是正確處理國家財政管理中集權同分權的關系。財政管理體制的范圍包括:預算管理體制、稅收管理體制、企業(yè)事業(yè)財務管理體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體制等。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它是我國財政管理體制一貫遵循貫徹的原則,是我國憲法中關于中央和地方權限劃分的具體化。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因此,這是財政管理體制的憲法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重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國家財政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制度由中央統一制定頒布,二是國家財政的領導權集中于中央,三是財政收支實行分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