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近代思想家論征稅對象
一、孔子主張征人力稅和收益稅
孔子推崇周代以人力和收益為征稅對象。他說:先王制定的稅制是“籍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賦里以人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本褪钦f,征用民力耕種公田而考慮距離的遠近;向商賈征稅而考慮收益的多少;征調徭役而考慮年齡的差別。他認為這種稅制比較合理。
二、孟子主張“助而不稅”
孟子是單一的課稅對象論者,只同意征勞動力助耕公田,否定其他的課稅對象?!睹献?公孫丑》中載:“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藏于其市也;關,譏(稽)而不征,則天下之旅皆悅,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悅,則天下之農(nóng)皆悅,而愿耕之于野矣;廛,無夫里之布,則天下之民皆悅,愿為之氓矣?!绱?,則無敵于天下?!边@段話是說,對行商坐賈不征關市稅,對農(nóng)民只征勞役助耕公田而不征稅,對無職業(yè)的和宅地荒蕪的人免除課稅,這樣就能取得天下所有人的歡心,并吸引遠方的人民歸附。取得了民心,就無敵于天下。
孟子反對向商人課稅,對商稅的產(chǎn)生作了新的解釋。他說:“古之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壟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為賤,故從而征之。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孟子.公孫丑下》)。在他看來,最初向商人征稅不是為了取得財政收入,而是為了制止卑賤的商人壟斷取利,以維護集市貿(mào)易的正常發(fā)展。
三、周朗、王夫之主張以人定稅
我國征人頭稅很早。戰(zhàn)國時,商鞅就提出“以其食口之數(shù)賦而重使之”(《商君書.墾令》)。秦漢時期,人頭稅較重。大人小孩都征。曹魏開始,改為按資產(chǎn)分戶等為主要課稅對象。南朝的周朗亦提出:“取稅之法,宜計人為輸,不應以資”(《宋書.周朗傳》)。
王夫之認為,以人定稅合理。因為“不論客戶、土著、細耕、自耕、工商、游食”,都是國王的臣民,都應盡納稅義務?!耙涣钌杂休攲?,以供王民之職”。他認為以田定稅會妨害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所在提出:“惟民以收租(稅),而不度其田”(《讀通鑒論》卷十四)。
清代的邱家穗認為,以人定稅有兩點好處,一是征稅面寬,“人無貧富,莫不有丁身可役?!倍怯欣趹蛻小UJ為征人頭稅可以強迫懶漢勞動。以人定稅論者忽視了按能力負擔的原則。資產(chǎn)少人口多的民戶即使終年勤勞也難以負擔繁重的人頭稅。正因為人頭稅不合理,所以最終被淘汰。
四、杜佑、馬端臨主張以土地定稅
歷史上主張將土地列為課稅對象的人很多,而將土地作為唯一征稅對象的也不乏其人。如唐代的杜佑主張只以土地資源為課稅對象。他說:“古之有天下者,未嘗直取于人。其所以制賦稅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稅”。這里的“衡”指山林,“虞”指水澤。由于“唯田及澤可以制財賄”,所以只應將它們作為課稅對象。至于工商業(yè),本不應作為課稅對象,為了防止人們放棄農(nóng)業(yè)這個根本行業(yè)而去從事工商業(yè),就通過征工商稅加以調節(jié)。就征稅對象的選擇而言,“歷代至今,猶計田取租稅”(《通典.食貸閡.賦稅》)。
元代的馬端臨也認為,“賦稅必視田畝、乃古今不易之法”(《通考.田賦三》)。他反對按人按戶課稅。認為貧民和富豪不加區(qū)別地一樣納稅,是不公平的。
五、楊炎主張以資產(chǎn)定稅
我國征資產(chǎn)稅較早。在秦漢以前,資產(chǎn)稅一般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chǎn)為征課對象。至漢代才將現(xiàn)金、牲畜、車船等動產(chǎn)納入財產(chǎn)課稅。此后,財產(chǎn)稅在賦稅中的比重逐步擴大。唐前朝,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了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法。唐中期,在均田制受到破壞租庸調法難以推行的歷史條件下,楊炎向德宗建議,實行資產(chǎn)為宗的兩稅法,即不分土戶、客戶、農(nóng)民、商人,一律按資產(chǎn)的多少征稅。趙贊也曾提出:“計錢每貫稅二十,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稅之”(《舊唐書 .食貨志下》)歷史上贊成以資產(chǎn)定稅的思想家較多,認為此稅的好處是稅負與負擔能力掛勾,比較公平合理。
六、嚴復主張以“余財”定稅
所謂以余財定稅,就是收入扣除“養(yǎng)民之財”、“教民之財”后的“余額”作為課稅對象。近代的嚴復提出了這一觀點。他說:“國家責賦于民必有道矣。國中富民少而食力者多,必其一歲之人,有以資口體、供事畜而有余,而后有以應國課。”“有余而取之,于民生為無傷,亦于國財為不耗”(《原富》893、848頁)。此論反映了新興資產(chǎn)階級的要求。
七、孫中山主張征直接稅
偉大的資產(chǎn)階級革命家孫中山先生主張征直接稅。認為征直接稅最公平。他說“用累進稅率征資本家的所得稅和遺產(chǎn)稅,……資本家的入息極多,國家直接征稅,所謂多取之而不虐。從前的舊稅法,……完全取于一般貧民,資本家對于國家,只享權利,毫不盡義務,那是不公平的”。他還提出向地主征地價稅,土地漲價的部分收歸公有。政府可以獲得大宗收入。直接稅滿足了政府的財政需要,“一切雜稅”就“可以豁免”。一般貧民就沒有納稅的痛苦了(《民生主義》)第一講、第二講)。這表明孫中山先生是站在勞動人民的立場上選擇征稅對象的。
以上是主張以某一種或某一類物品為課稅對象。實際上我國歷史上大多是多稅并存。主張以多方面為課稅對象組成復合稅制的人也很多。
八、《周禮》等主張多稅并存
《周禮》的作者以記述周代賦稅的形式,闡述了多稅并存的主張。所提出的“九賦”、“九貢”等,包括了多方面的征課對象。有土地稅、山澤資源稅、人力稅、行為稅等。僅市場上所征的稅,就包括了很多內(nèi)容,有“絘布”,是指對陳列商品的地皮或店鋪所課的稅。有“總布”,是指按出售商品總價計征的貨物稅。有“質布”,是指對各種合同證券由政府簽證蓋印而收取的稅,類似印花稅。還征屠宰稅、關稅。此外,對住宅周圍不種桑麻的、分給的土地荒廢不種的、游惰而不從事生產(chǎn)的,都要課稅,意在懲戒這些行為。
繼《周禮》以后,主張多稅并存的人很多。如商鞅,除主張征土地稅、人頭稅外,為了達到重農(nóng)抑商的目的,提出“重關市之賦”。為了節(jié)約糧食,抑制酒肉消費,提出“貴酒肉之價,重其租”(《商君書.墾令》)。王 莽主政時,除征資產(chǎn)稅、人力稅、工商稅外,還征所得稅。據(jù)《漢書.食貨志》載,所得稅征收的范圍較廣。規(guī)定:從山林水泊中獵捕鳥、獸、魚、鱉等及放牧牲畜的;婦女采桑養(yǎng)蠶、織布和縫補的;工匠、醫(yī)生、祝巫及從事技藝或販賣的;街市、店鋪、區(qū)巷、客店中做生意的,都要向所在的縣府呈報經(jīng)營收入。“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即計算純所得,按十分之一納稅。
主張多稅并存的人,對主體稅種的選擇往往不一致。隨著歷史的發(fā)展,主體稅種不斷變化。
至近代,主張更新稅制擴大征稅對象的人更多。臺北洋政府時期的財政總長周學熙提出,應開辟新稅,改變原有賦稅結構不合理的狀況,即在原有稅種的基礎上,增設印花稅、遺產(chǎn)稅、所得稅三種新稅。他說:“印花稅和遺產(chǎn)稅,“對于行為而征收,即為中國向來未有之稅目,而又無重復可虞。開征新式所得稅,實行累進征課,與公平之原則既符,而亦易達普及之目的”(賈士毅《民國財政史》上冊第148-149頁)。他的主張雖有為袁世凱政權聚斂財政收入的一面,但確實有利于稅制的發(fā)展和結構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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