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政府時期的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的前身是各地的船捐、車捐,1935年改為使用牌照稅,定位縣級稅收。1941年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決議,為劃一推行使用牌照稅,制定使用牌照稅征收通則十五條,于1942年2月24日公布施行。通則規(guī)定:凡使用公共道路的車、船、肩輿,除汽車類車輛照汽車管理規(guī)則納捐外,一律向所在縣市納使用牌照稅。
通則規(guī)定,
車類:
人力車,每輛稅款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六元;
獸力車,每輛稅款全年不得超過七十二元。
船類:
人力船,每只稅款全年不得超過八十元;
機器船,每年每噸稅款不得超過五元。
肩輿:沒乘稅款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獸力駝馱,沒駝馱稅款每年最高不得超過八十元。以上稅款分四季繳納。
通則還規(guī)定了免稅范圍:已在市縣領(lǐng)有牌照的,經(jīng)過或停留本市縣時間在一個月以內(nèi)者,以及納海關(guān)船鈔之輪船、專駛公路的公有交通工具,均與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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