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不得扣除項目——超限額捐贈
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聯營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澇災害地區(qū)的捐贈(包括現金和實物),其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依據:國稅函[1998]555號、京國稅二[1998]560號
依據:國稅函[1998]555號、京國稅二[1998]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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