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期間彌補虧損的相關問題
問: A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份,并于當月實現(xiàn)第一筆銷售收入。因該公司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yōu)惠,可免所得稅5年。因考慮2000年公司虧損,且稅法有根據(jù),未滿半年的可選擇第二年免。A公司決定申請并得到稅務審批,同意由2001年1月1日開始到2005年12月31日免所得稅。2000年(非免稅期)該公司虧損200萬元,2001年虧損100萬元,2002年盈利180萬元,2003年虧損50萬元,2004年盈利110萬元,2005年虧損20萬元。2006年(過了免稅期)當年盈利90萬元。請問老師,該公司2001-2006年每年的可彌補虧損額都是多少?謝謝!
答: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xù)彌補,但是延續(xù)彌補期最長不的超過5年。5年內(nèi)不論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這里所說的虧損,不是企業(yè)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yè)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guī)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
如果您說明的虧損額為經(jīng)過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guī)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則彌補虧損情況分別如下:
2000年虧損200萬元;
2001年虧損100萬元,無法彌補2000年虧損,累計虧損額為300萬元,但是開始計算虧損彌補期和稅收優(yōu)惠期間;
2002年盈利180萬元,應先彌補2000年的虧損180萬元,以后年度剩余彌補虧損額為300-180=120萬元;
2003年虧損50萬元;無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累計虧損額為120+50=170萬元;
2004年盈利110萬元,可以用于彌補2000年虧損20萬元,2001年虧損90萬元,以后年度剩余彌補虧損額為170-110=60萬元;
2005年虧損20萬元,無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累計虧損額為60+20=80萬元;
2006年盈利90萬元,為2001年虧損彌補最后一年,所以2006年應當彌補2001年虧損10萬元,彌補2003年虧損50萬元,2005年虧損20萬元,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
由于已經(jīng)過了稅收優(yōu)惠期限,所以2006年當年應該計算繳納所得稅。
問:如果2006年度只盈利70萬,那么2005年虧損只能彌補10萬元,剩余未彌補完的10萬元以后年度再不能彌補了是嗎?
答:不是的,剩下的未彌補完的10萬元虧損是2005年的虧損,2005年的虧損可以在從2006年起的五年內(nèi)進行彌補,所以06年未彌補完的05年的虧損還可以再延續(xù)4年進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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