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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簡易辦法計算的增值稅是否計入當期銷項稅金

來源: 編輯: 2009/05/06 09:23:29 字體:

  【問題】

  甲企業(yè)出售使用過的轎車一輛,車輛原值為6萬元,現(xiàn)出售價為8萬元。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應納增值稅為:80000÷(1+4%)×4%÷2=1538.46元。請問:該項稅金是否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解答】

  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的按簡易辦法計算的增值稅,應當專門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辦法)”科目單獨核算,此科目與一般納稅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設的若干明細科目無關。即使本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出現(xiàn)借方余額,按簡易辦法計算的增值稅仍需繳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也要單獨填寫。上述業(yè)務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38.4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538.46

  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538.46

   貸:銀行存款               1538.46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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