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簡易辦法計算的增值稅是否計入當期銷項稅金
【問題】
甲企業(yè)出售使用過的轎車一輛,車輛原值為6萬元,現(xiàn)出售價為8萬元。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應納增值稅為:80000÷(1+4%)×4%÷2=1538.46元。請問:該項稅金是否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解答】
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的按簡易辦法計算的增值稅,應當專門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辦法)”科目單獨核算,此科目與一般納稅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設的若干明細科目無關。即使本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出現(xiàn)借方余額,按簡易辦法計算的增值稅仍需繳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也要單獨填寫。上述業(yè)務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38.4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538.46
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538.46
貸:銀行存款 15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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