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預繳稅款如何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a href="http://m.jnjuyue.cn/new/63/67/158/2007/7/wa199025981770026260-0.htm">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明確,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在這里,可能會注意到一個問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與《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從滯納稅款之日”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明確從“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起始時間規(guī)定不一致,剛好相差一日。實際工作中,應當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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