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已頒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企業(yè)會計準則一一債務重組》、《企業(yè)會計準則——投資隊《企業(yè)會計準則一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和《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五項具體準則進行修訂后,已自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現將修訂后的內容與原內容進行比較,以便于理解實施。
一、《企業(yè)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
本準則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所有的企業(yè)范圍內執(zhí)行。1998年12月,根據反映企業(yè)現金流量信息的重要性和實際編制情況,財政部以財會字(1998)66號文件,對現金流量表的內容進行了調整。根據需要反映企業(yè)現金流量的重要性來看,這次又對現金流量表的內容進行調整。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經營活動流入的現金。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租賃》中對租賃收入應確認當期收人的規(guī)定,取消原“收到租金”項目的內容。筆者認為,這項內容可并入“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
2.經營活動流出的現金。
(1)取消原“經營租賃所支付的現金”項目的內容。同理,該項內容可并入“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
(2)為簡化編制報表的工作量,根據重要性原則,不再將支付的增值稅、所得稅以及其他稅費單獨列項反映,取消原“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款”、“支付的所得稅款”和“支付的除增值稅、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項目,歸入新設置的“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反映。
(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投資活動流入的現金。由于投資方股權投資分得的股利或利潤與債權投資獲得的利息,一般都形成投資方的投資收益,因此,取消原“分得股利或利潤所收到的現金”、“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項目的內容,合并在新設置的“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內反映。
2.投資活動流出的現金。不再區(qū)分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取消“權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和“債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項目的內容,合并在新設置的“投資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
(三)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籌資活動流入的現金。由于發(fā)行債券是企業(yè)融資的方式之一,因此,將“發(fā)行債券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內容,并入“借款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
2.籌資活動流出的現金。融資租入資產是企業(yè)籌資購建資產的方式之一,其所形成的應付款是企業(yè)的一項長期負債。所以,將“融資租賃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內容,并入“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不再單獨反映“償付利息所支付的現金”,將其并入“分配股利、利潤或償還利息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取消“減少注冊資本所支付的現金”項目,歸入“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
(四)本表補充資料。
1.將凈利潤調節(jié)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按《企業(yè)會計制度》中資產計提損失準備的規(guī)定,將壞帳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計提的減值準備,合并在新設置的“計提的資產損失準備”中反映。
2.修改不涉及現金收支的投資和籌資活動的披露內容,要求披露“債務轉為資本”、“一年內到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信息。"
二、《企業(yè)會計準則——債務宜組》
本準則自199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以來,較多企業(yè)利用債務重組產生的收益,達到粉飾企業(yè)經營業(yè)績的目的。為了防止企業(yè)濫用公允價值而影響因債務重組而產生的"利潤"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財政部對原準則作了修訂。
(一)各種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處理。
1.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重組方式。以低于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其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其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重組方式。債務人不再區(qū)分債務重組收益和資產轉讓損益,而應將其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的帳面價值和相關費用之和相比較,如其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大于轉讓資產的帳面價值和相關費用之和的,應確認為資本公積;如其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小于轉讓資產的帳面價值和相關費用之和的,確認為當期損失。
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帳價值,不確認重組損失。如果重組中涉及多項資產的受讓,則受讓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帳價值,應按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重進行確定。
3.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的重組方式。債務人應沖銷債務的帳面,按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帳面價值或股份確認為實收資本或股本,按兩者的差異確認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作為受讓股權的入帳價值。如果重組中涉及多項股權的受讓,則受讓的各項股權的入帳價值,應按各項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重進行確定。
4.修改其他條件的重組方式。在不涉及或有條件重組的情況下,債務人如果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則應將重組債務的帳面金額與將來應付金額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反之,不作帳務處理;債權人如果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則應將重組債權的帳面金額與將來應收金額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反之,不作帳務處理。
在涉及或有條件重組的情況下,債務人應將或有支出包括在將來應付金額中,在或有支出實際發(fā)生時,沖減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結清債務時,或有支出如未發(fā)生,應將該或有支出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不應將或有收益包括在將來應收金額中,而或有收益在實際收到時,作為當期收益處理。
5.幾種方式混合的重組方式。按照先以現金方式償債,后以非現金資產方式償債,再以債務轉為資本方式償債,最后以修改其他條件方式償債的程序,按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
(二)銜接辦法。
修訂后的本準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yè)發(fā)生的債務重組,按原規(guī)定方法進行會計處理的,應按修訂后準則所規(guī)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采用追溯調整法,對原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調整。
三、《企業(yè)會計準則——投資》
本準則自1998年6月頒布以后,財政部1998年12月印發(fā)財會字(1998)66號文件,對準則的有關會計問題作了解答。隨著新的具體會計準則的頒布和其他準則有關內容的修訂,財政部對本準則作了修訂。
(一)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
1.以放棄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原規(guī)定按照公允價值確定。修訂后的本準則規(guī)定,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guī)定確定,即以放棄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支付的補價進行確定;對涉及換入多項資產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照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如涉及補價的還應加上補價)。
2.以債務重組方式取得的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企業(yè)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即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確定;如果涉及多項股權的,應按各項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重,確定各項股權的入帳價值。
(二)銜接辦法。
修訂后的本準則自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對以前發(fā)生的投資業(yè)務,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新規(guī)定的方法不同的,木予追溯調整,即對以前發(fā)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資,不進行調整。自修訂后的準則施行之日起應按新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四、《企業(yè)會計準則一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三和會計差錯更正》
本準則的主要變化在于適用范圍。原適用范圍為股份有限公司;修訂后的準則適用于所有企業(yè),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
本準則是規(guī)范企業(yè)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關于換入資產的計價和交易損益的確定。具體內容包括:
(一)基本結構。
原準則結構除由引言、定義、披露和附則構成外,還包括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核算和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核算。修訂后的準則不再區(qū)分同類非貨幣性交易與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也不再區(qū)分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
(二)換人非貨幣性資產的入帳價值。
原準則規(guī)定換入非貨幣性資產的入帳價值是: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按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孰低的原則,確定換人資產的入帳價值;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按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換人資產的入帳價值。
修訂后的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為基礎。
1.在不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入賬價值。
2.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入賬價值;收取補價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減去收取的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入帳價值。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x換出資產帳面價值。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人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帳價值。
(三)銜接辦法。
對按原準則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的非貨幣性交易業(yè)務,應按修訂后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