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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審計復核中的責任制

來源: 湖北審計 編輯: 2006/03/31 00:00:00  字體:

  廣義的審計復核,歸納起來就是審計、審計組所在部門以及審計機關復核機構或者專職人員,分別在審計的不同階段各司其職的“三級復核”制度。明確各階段復核工作的重點,對提高審計質量,進一步規(guī)范審計行為有著重要的作用。

  一是審計組長時審計工作歸宿的復核。審計組長的復核是一級復核,是整個復核工作的基礎,其側重點是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整理方面。但是從目前實際執(zhí)行準則的情況看,受多年舊的習慣做法的影響,審計組的復核制執(zhí)行得不好,一級復核制的責任沒有全面落實。其具體表現(xiàn)如:有的項目在編制審計報告之前未經(jīng)審計組組長復核,便交審計組所在部門簽署意見;有的雖然進行了復核,并提出了修改意見,但存在隨意將審定后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更改、增刪的現(xiàn)象;還有的審計人員根據(jù)復核意見本應另行編制審計底稿并做出書面說明,卻直接在原底稿中進行更改,沒有體現(xiàn)保持復核過程。具體職責應是這樣:審計人員應該按照底稿準則的要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審計組長在編制審計報告之前,必須對審計工作稿底是否做到了內容完整、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用詞恰當、格式規(guī)范和是否做到了逐項逐事編寫,一事一稿等進行了復核,對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shù)據(jù)、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系是否準確無誤進行復核,對審計人員發(fā)現(xiàn)問題的初步定性和引用法規(guī)是否準確進行復核,尤其是注意底稿間是否做到了具有清晰的勾稽關系并簽署復核意見。經(jīng)復核審定的底稿,不得增刪或者修改;如果審計人員根據(jù)復核意見檢查底稿,確需改動,也不能在原底稿改動,而是再另行編制一份工作底稿,并做出書面說明。這樣才能如實反映出最原始工作記錄和一級復核審定的過程,準確執(zhí)行準則的各項規(guī)定,也便于在出現(xiàn)復議訴訟的情況下掌握詳細情況,規(guī)避審計風險,分清責任。

  二是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及審計底稿進行及校。這一級復核是整個復核制的二級復核,它承上啟下,把握審計質量關,其側重點是審計報告。同一級復核一樣,這一級復核很容易被人忽視,認識上也存在偏差,導致許多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復核流于形式,許多部門沒有認真執(zhí)行審計報告編制準則中關于應當對審計報告及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的規(guī)定,有的即使進行了審核也沒有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意見;另外一個表現(xiàn)是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根據(jù)被審計單位異議,審計組經(jīng)進一步研究核實后修改了審計報告,部門只將修改后的審計報告送交復核機構復核。要改變目前這種狀況,就要認真履行好二級復核的職責,各審計組所在部門要把好審計報告審核關:一是認真審核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并提出書面復核意見;二是注意將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審計報告原稿予以保留,不得遺棄,增刪或者修改,并應將其連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或者修改意見和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的審核意見以及修改后的審計報告,還有各種代擬稿一并送復核機構復核,保持原貌,充分體現(xiàn)原汁原味。

  三是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法對機關內各部門提交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稱送處理書的代擬稿以及所附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全面復核。這是第三級復核,也是審計機關做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建議書前的最后一級復核,所以是最重要的一個復核環(huán)節(jié)。其主要職責是:是否按照審計方案進行了審計;各項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審計證據(jù)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審計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意見、審計評價、審計建議等是否適當;審計程序是否合規(guī)等等。經(jīng)過復核后出具審計復核意見書。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若對審計組的意見有異議,應當報請審計機關主要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機關業(yè)務會議最后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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