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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部門決算草案審簽需明確的幾個問題

來源: 中國審計信息與方法 編輯: 2006/04/02 00:00:00  字體: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guī)定,審計機關將對部門決算草案進行審簽。目前此項工作正在局部范圍試點。筆者在試點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有幾個問題需要明確,以便今后規(guī)范部門決算草案的審簽工作。

  1.審簽結果的表達形式和法律效力

  審計機關依據《審計法》規(guī)定,按照法定程序對部門決算草案進行審簽,是對部門預算執(zhí)行結果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jiān)督,是一種法定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在試點工作中,審簽結果的表達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根據《審計法》規(guī)定,對審簽內容作出評價,重點是對部門決算草案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評價,發(fā)表審計意見,提出加強預算管理的建議,出具審簽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審簽)決定書。這種方式廣大審計人員較熟悉也便于操作。審簽意見書對被審計單位來說可以采納,也可以部分采納,也可以不采納。審計(南簽)決定書賦有法律強制執(zhí)行力,被審計單位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執(zhí)行完畢。另一種方式是只出具決算草案審簽意見書,由審計長(廳局長)簽署意見,并加蓋審計機關公章。這種方式簡便易行,但因審簽意見書不具備法律強制執(zhí)行力,導致被審計單位該糾正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糾正,該調整決算報表而得不到及時調整,審簽就失去了意義。況且在我國目前財經秩序還比較混亂的情況下,單憑審簽意見書是無法達到對會計資料“打假治亂”之目的。有些同志認為可將對被審計單位處理、處罰決定也放入審簽意見書,但這種做法不符合《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要求。應以何種形式表達,才能既符合實際又便于操作,我認為采用第一種方式較為合適。

  2.被審計單位對審結結果不服該如何處理

  審簽結果不論采取上文的第一種或第二種以及其他方式表達,都會遇到被審計單位對審簽結果表示不服的問題。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審計署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審計署申請復議?!比绻且詫徲嫞▽徍灒Q定書下達的,行政復議的程序比較明確;如果是只出具審簽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對意見書表示不服該怎么辦,《審計法實施條例》沒有具體規(guī)定,被審計單位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款“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此,本人認為對這種重要內容應在“部門決算草案審簽暫行辦法”中予以明確。

  3.開展審計審簽的程序

  審計審簽是否也要開展審前調查,制定審簽實施方案,制發(fā)審簽通知書,審計組擬寫審簽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機關出具審簽意見書,下達審簽決定書,在常規(guī)審計(財務收支審計或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基礎上只出具審簽意見書或下達審簽決定書,這些都應在“暫行辦法”中明確。但是,如果審計審簽與常規(guī)審計采取同樣程序,就會出現(xiàn)程序上的繁瑣和內容上的重復,增加審計機關、審計人員的工作量。如果簡化程序,減少環(huán)節(jié),又與《審計法》和《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有出入,被審計單位會告審計機關程序上違法。這個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解決。

  4.審結的范圍

  部門決算草案有部門本級和匯總所屬單位兩部分,我們所審簽的是匯總所屬單位(含本級)的決算草案,還是僅審簽本級。依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之需,應該是匯總所屬單位的決算草案,這就遇到了審計力量不足、審計時間要求緊與審計工作量大的矛盾。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全面審計這是可以做到的,但對匯總所屬單位決算草案該怎么審,所屬單位決算草案要抽審多少,面怎么控制,如何才能達到既可以反映總體面貌,并突出重點,又可以減少工作量,降低審計風險,這是開展此項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所以審計署在制定審簽“暫行辦法”時,首先要明確審簽范圍,還要另行制定“審簽操作指南”,“審簽工作準財”等相配套的制度。

  5.審范如何同部門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zhí)行審計相結合

  對部門決算草案審簽和對部門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在內容上有許多是一致的或者是重復的,有部分是包容的。部門財務收支審計主要是對部門年度財務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其范圍相對較窄;部門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是對財政批復的預算在部門的具體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其范圍相對較寬,內容實際涵蓋了部門年度財務預算執(zhí)行情況;而部門決算草案審鑒是對部門匯總的決算草案進行審計,不但包括部門本級決算草案,還包括下屬單位的決算草案,其范圍最廣,所涉及的內容不但包括前兩者,還包含下屬單位。所以,開展部門決算草案審簽必須充分利用部門財務收支審計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的成果,在工作安排上必須與財務收支、預算執(zhí)行審計有機結合,做到工作科學安排、成果充分利用、資源有效配置,達到節(jié)約審計成本,減輕審簽工作量的目的。但是,地方審計機關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時間來不及。一般情況下,部門是1月份編制決算草案,2月份形成匯總決算草案,審計機關2月份開展部門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以一個處(室)完成2個廳(局)預算執(zhí)行審計算,最快也得到5月底才能下達審計決定書、出具審計意見書,再開展決算草案審簽,出具審簽意見書,時間已到6月份,而此時部門決算草案早已上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也已批復了部門決算。這樣一方面部門執(zhí)行審計決定書、采納審計意見書,已來不及調整決算草案,無法在部門決算草案上體現(xiàn),另一方面,部門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簽意見書也無法及時執(zhí)行、采納(因決算草案已上報或財政部門已批復),審簽結果無法體現(xiàn)在部門決算草案中,這樣審簽就失去了應有的作用。所以開展部門決算草案審簽,除了要與財務收支、預算執(zhí)行審計有機結合外,還要協(xié)調好與部門、財政的關系,并量力而行,控制決算草案審簽面。

  6.審簽結果如何同財政部門批復部門決算相銜接

  審計機關依據《審計法》規(guī)定,開展對部門決算草案審鑒,財政部門依據《預算法》規(guī)定審核部門決算草案,批復部門決算,兩家都是依法行使職權,況且審簽、審核、批復的客體都是一致的,都是部門決算草案。這就有必要要求審計、財政兩個部門就部門決算草案編制原則、依據、口徑等達成充分的一致,用同一尺度來衡量、評判部門決算草案的真實、合法、效益;在部門決算草案編制上報時間,審計審簽時間,財政審核、批復時間上定出切實可行、銜接得當的時間表,以利于審簽工作實行和審簽結果的有效利用;還有審計審簽結果(市簽意見書)如何做為財政部門審核、批復部門決算的依據,也應有個明確的規(guī)定。否則將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扯皮現(xiàn)象,將對審簽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建議國家出臺審簽辦法時,最好以國務院名義,以行政法規(guī)形式頒布“部門決算草案審計審簽暫行條例”,這樣對審計、財政、部門均有相應的約束力,既有利于審簽工作的順利開展,又可以充分發(fā)揮審簽效果,同時還可以有效地消除部門間的工作不協(xié)調和互相扯皮等問題。

  7.審簽意見書如何撰寫

  國家審計機關出具審簽意見書應有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格式,應具備如下基本要素:

 ?。╨)向誰出具審簽意見書。就單一審簽情況、結果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受本級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簽工作情況。

 ?。?)審簽依據。審簽意見書中應明確指出我們開展審簽工作是依據什么進行的,比如《審計法》,以及今后可能頒布的《部門決算草案審簽暫行條例》、《部門決算草案審簽暫行辦法》等。

 ?。?)審簽操作規(guī)范。為規(guī)避審簽工作風險,規(guī)范審簽操作行為,若今后頒布了《審鑒工作準則》、《審鑒操作指南》等,應在審簽意見書中載明我們開展決算草案審簽是根據“審簽準則”進行的,操作上遵循了“操作指南”的要求,并結合該單位的實際情況,對部門本級決算草案是進行全面審計,還是部分抽審;對所屬單位決算草案是進行全面的審計,還是抽審,抽審了多少單位;對匯總決算草案情況是進行全面審核,還是重點抽查了部分會計科目。這些都應在審簽意見書中充分說明,目的是規(guī)范行為,提高質量,防范風險。

 ?。?)發(fā)表審簽意見。對部門預算執(zhí)行結果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發(fā)表審計審簽意見,是審簽意見書的主題內容,應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觀點鮮明,調整、糾正意見切實可行。并遵循審計的謹慎性原則,不發(fā)表無根據意見、無把握意見、超越審計范圍的評價意見等。有的同志認為,為規(guī)避審簽風險,國家審計機關也可比照社會審計組織,對不同情況可發(fā)表無保留的審計意見、有保留的審計意見以及拒絕發(fā)表審計意見,本人認為不宜比照,國家審計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是一種行政強制力行為,只能發(fā)表無保留的、陳述充分的審計審鑒意見,而不能出具有保留的審計意見,更不能拒絕發(fā)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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