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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與金融危機

2006-05-11 11:36 來源:

  目前,全國各地、各級地方政府大多負有各種各樣的債務。盡管中國現行的《預算法》等有關法律中,嚴格禁止地方財政出現赤字和地方政府舉債,但事實上,中國各地區(qū)、各層級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舉債度日或負債經營,而且所負債務的種類之多,負擔之重,已超出一般人之想象。

  地方政府所負債務形式多樣,最主要的形式包括:由地方政府出面擔保或提供變相擔保(如以地方人大會議通過《決議》的形式),為企業(yè)向銀行貸款融資提供方便(雖屬或有債務,但規(guī)模最大);地方政府部門拖欠企業(y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款等各種“白條”。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主要成因

  1.各級政府之間事權劃分不清,地方政府收入減少、任務加重1994年在實行分稅制改革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未能徹底進行,尤其是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工作幾乎沒有展開。與此相對照,財政的集中度卻大幅度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從1993年的22%大幅度提高至2002年的54.9%.與此同時,省級政府集中的財力也從1994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近年來,一方面,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和經濟發(fā)展任務不斷加重,地方政府層級越低,增加開支的壓力相對越大,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如出口退稅改革)雖然在方向上是正確的,但在客觀上卻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壓力;與此同時,在稅制設計上,留給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權的稅收收入稅源不足、穩(wěn)定性差、征收難度大、增收難度小。與事權和開支相比,地方政府的財源明顯不足,因此不得不舉債度日。

  2.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行政機構繁雜、人浮于事。

  3.地方政府行政層級過多,地改市后財源匱乏。

  4.財政金融體制不健全,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融資渠道目前在中國的財政金融體制不健全,作為金融市場上的一大類融資主體,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正規(guī)的融資渠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得通過各種非正規(guī)渠道進行變相舉債、違規(guī)融資。由于非正規(guī)的舉債融資方式隱蔽性強,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約束機制,因此更容易導致地方政府的債務規(guī)模失去控制。

  5.信息披露機制不完善,缺乏地方政府的信用評估。

  6.行政管理體制缺乏約束機制,地方政府領導干部行為短期化一些地方政府領導為了在有限任期內表示“政績”,獲取政治資本,不惜一切大肆融資舉債,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建設。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已經成為中國經濟頭號威脅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實際上已經超過金融風險,成為威脅我國經濟安全與社會穩(wěn)定的頭號殺手。理由有四:

  1.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已經做了大量工作,金融改革的大方向也已經基本明確,正在逐步推進;但是相比之下,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已經大量積累,并剛剛開始著手解決,這個問題的解決要牽涉到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等一系列尚在討論的根本性問題。

  2.我國金融機構相對比較規(guī)范,不良資產數目雖大,但經過多年的調查統(tǒng)計,情況已經基本清楚;相比之下,地方財政不夠規(guī)范,債務多為暗債,規(guī)模究竟有多大情況并不清楚。

  3.金融機構作為經營機構,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至少在理論上最終是可以破產的,而地方政府在我國是無法破產的,在其他國家也很少有破產先例,因此,地方政府債務問題解決起來更加復雜和困難。

  4.就金融機構而言,即使是國有金融機構,其對政府威信和社會穩(wěn)定的影響也還是間接的:但是就地方政府而言,其債務風險對于政府威信和社會穩(wěn)定的影響則是直接的。

  如何處理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

  制度變遷通常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危機導向,另一種是利益導向。

  一方面地方債務問題如果處理不好或長期拖延下去,很有可能會在未來的某個時期誘發(fā)債務危機;另一方面,我們能夠找到有效的方法和途徑,解決好地方政府債務問題,通過某種“小制度變遷”,去做政務分開、財務公開等“大制度的變革”,那么,這種變革也是低成本、低風險和可控的。

  從理論上講,如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行為都是理性的,那么在任何國家,二者之間都會存在著一種事實上的博弈關系。對中央政府而言,它一方面希望控制住地方政府,但另一方面又不想讓地方政府過度依賴自己,因為任何國家中央政府的財政資源都是有限的;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它一方面總想從中央政府那里得到更多的資金,但另一方面又不想讓中央政府對自己控制得過嚴。

  如果我們能夠借解決地方政府債務問題之際,通過允許地方政府公開、規(guī)范地發(fā)行地方債,規(guī)范地方政府的發(fā)債行為,那么我們就可以做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二者“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