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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在日本現(xiàn)行的納稅者權利救濟體系中,按照救濟的發(fā)生時間,可劃分為事前救濟和事后救濟體系。
事前救濟是指通過稅務咨詢、稅務指導、稅務調查、記帳指導等。在納稅申告前,對納稅者的申告內容、稅額計算等進行指導,從而避免納稅者接受不必要的罰金、加重課稅等,因為這類行為均發(fā)生在納稅申告之前,故稱為事前救濟。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類行為在現(xiàn)行法規(guī)上,沒有明確的條文規(guī)定,只局限在行政工作上。
與此相對的事后救濟,構成了納稅者權利救濟的中心。一般來說,這類行為可由兩部分組成;行政處理階段的國稅不服審查制度和司法階段的訴訟。當納稅者對課稅當局的更正處分等持有異議的,必須按照以下的程序逐次提出抗議:
異議提出(原處分廳)─→國稅不服審查請求(國稅不服審判所)─→地方法院(一審)─→高等法院(二審)─→最高法院(終審),俗稱五階段制。
按照日本的實際情況來說,大多數(shù)的稅務糾紛停止在國稅不服審查請求階段(原因是日本的司法訴訟時間太長、費用太高)。本文著重介紹國稅不服審查制度。
國稅不服審查制度的歷史
?。ㄒ唬?明治憲法時代
明治二十年,明治政府公布了第一部所得稅法。該法第19條對納稅者的權利救濟做出如下規(guī)定:“納稅者對所得稅的等級、金額認為不當時??梢韵蚋绿岢錾暝V?!备?、縣知事在接到納稅者的申訴后。即可委托所轄的常置委員會對異議部分進行調查。知事長官等根據(jù)常置委員會的匯總意見,做出最終課稅決定。這一做法,在明治29年的所得稅法修正中。申訴受理機關由府、縣知事等改為稅務署長。
與此同時,明治政府在明治23 年坯公布了關于行政不服審查制度的一般法規(guī):訴愿法。該法第一條第一項對可訴訟事件的范圍做出了詳細劃定,其中包括:關于租稅及其手續(xù)的事件、租稅滯納處分的事件。同年公布的行政裁判法中,由于行政官廳的違法處分而引起的行政裁判事件,納稅者可以向行政裁判所提出上訴。這樣,關于納稅者的權利救濟就形成了二種途徑:向原處分廳的上級單位提出審查請求和向行政裁判所提出訴訟。
明治32年的所得稅法修正中關于國稅不服審查又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訴訟程序進一步明確化。
(二)日本國憲法時代
日本戰(zhàn)敗后的1945年,以Carl·S·ShoUp 為首的聯(lián)合國七人稅制考察團進駐日本。經(jīng)過半年的考察研究后,發(fā)表了對曰本當今稅制具有重大影響的shoup Report.納稅者的權利救濟制度也發(fā)生了巨大變化,還主要表現(xiàn)在協(xié)議團制度的創(chuàng)立。根據(jù)這個制度,對所得稅的更正、決定處分持有異議的納稅者,必須首先向原處分廳(局)的長官提出再調查的請求,對原處分官(廳)的最終決定還是持有異議時,可以向上級單位提出審查請求,上級單位的長官在做出決定之前,必須參考、聽取協(xié)議團的意見。在這以后的修正中,政府又硬性規(guī)定,最后的課稅處分決定必須服從協(xié)議團的意見。
協(xié)議團制度在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逐漸暴露出一系列的缺點,在此后的稅法修正中,協(xié)議團制度逐漸被廢止。
昭和37天(1962年)4月,曰本政府公布了關于行政不服審查的一般法規(guī):行政不服審查法。在這部法典中,再調查的請求和審查的請求分別改名為異議提出和審查請求。經(jīng)過昭和45年的再修整后,現(xiàn)行的國稅不服審查制度宣告形成。
國稅不服審查的組織、構成
?。ㄒ唬┊愖h審理廳的組織、構成
對異議進行審理并最后做出決定的一般為原處分廳的長官。國稅局長、國稅廳長官、海關長也可以受理。一般來說,在比較大的稅務署里面,都沒有專門的部門對納稅者的異議進行處理。
?。ǘ﹪惒环徟兴慕M織、構成
國稅不服審判所作為一個單獨組織,專門負責對納稅者的審查請求做出裁決。它的總部設在東京,全國有2個支部,這些支部都冠以地區(qū)名。根據(jù)需要還在東京、關樂、信越、大阪、仙臺、名古屋、廣島的各審判所的管區(qū)內設有支所。
在人口構成上,除審判所長以外。設有國稅審判官、副審判官、審查官、管理職員等。
審判官按照級別可分為次長、首席國稅審判官(支部所長)、次席國稅審判官、部長國稅審判官、國稅審判官,定員為165人。
國稅副審判官接受審判官的領導,除事務處理外,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代理審判官進行工作,定員為77人。
審查官接受審判官的領導,王要負責文書整理,定員為14O人。
除此之外,還有一定的職員,全部合計為457人。
國稅不服審查的程序
?。ㄒ唬┊愖h提出的程度
納稅者如果對所受到的課稅處分持有異議時,在接到課稅處分通知書的第二天起,二個自之內可以書面形式,向原處分廳的長官提出抗訴,也可以口頭闡述意見,還可以選聘代理人。異議審理廳可以行使原處分部分的提問、檢查權,最后做出審理決定。
但以下的幾種情況,納稅者的異議將不會得到受理
(1)法定期經(jīng)過以后提出的異議:
(2)異議的內容為不可以質疑的部分;
?。?)向異議審理廳以外的機關提出的異議;
?。?)異議提出人不具備完整的資格;
(5)異議意見書記載的理由被視為不合法;
?。?)在審理過程中,異議提出的目的自行消失。
?。ǘ彶檎埱蟮某绦?/p>
國稅的不服審查請求,原則上必須先向原處分廳提出異議,原處分廳在做出最后決定之后才可以申請。但以下的幾種情況可以例外
(1)異議申訴和審查請求二者當中可以任選其一時;
?。?)只可以用審查請求來申訴異議時;(國稅通則法第75條第4項);
?。?)異議申訴提出3個月后原處分廳沒有做出最后決定時;
?。?)根據(jù)雙方的合意所達成的認定審查請求;
?。?)在其他審查請求中發(fā)生的認定審查請求;
(三)審查請求的對象
審查請求的對象,根據(jù)國稅通則法。原則上局限于根據(jù)法律國稅做出的處分,例如:根據(jù)法人稅法、所得稅法所做出的更正決定處分;各種加算稅征收決定通知:青色申告承認的取消處分;關于源泉征收等的納稅告知處分;根據(jù)國稅征收法做出的沒收處分;登記執(zhí)照稅的課稅標準及稅額的認定處分等。
(四)審查程序的概要
關于國稅不服審判所的審判程序,原則上行政不服審查的基本法規(guī)——行政不服審查法被排除,主要依據(jù)國稅通則法及其內部的程度規(guī)范——審查程序提要。根據(jù)這個法典,審查程序的概要一般有以下幾個程序:
(1)國稅不服審判所在接到納稅入的審查請求書后,首先對審查請求書的形式進行審查。如果沒自按照法定格式,審判所可以命令納稅人對審查請求書進行補正。如果認為不合法時,審判所將做出最后裁決——駁回。
?。?)審查請求被認為合法時,國稅不服審判所將向原處分廳發(fā)出通知,要來對其答辯。國稅不服審判所收到答辯書后,將指定擔當審判官(1名)、參加審判官(2名)、擔當看(具體負責事務調查)。并對審查請求人發(fā)出參加審判人員構成的通知,同時送付答辯書的副本。審查請求人在接到答辯書副本后,可以對答辯書提出反論,提出必要的證據(jù)、憑證,也可以向國稅不服審判所提出征收期限的推遲、扣押財產的解除等要求。擔當審判官參考審查請求人的請求,可以酌情向相關部門提出征收的推遲、扣押的解除等要來,最終根據(jù)調查結果做出裁決,并向審查請求人、原處公廳送交裁決書。如果納稅者對國稅不服審判所的最終裁決還是持有異議。則可以進行下一步司法訴班。但因為在日本現(xiàn)在社會體系中,司法訴訟除了需要大量金錢外,訴訟時間也相當長(一審到終審一般需要10 年在右),大多數(shù)的納稅者都是以國稅不服審判所的裁決作為最后裁決。
以上概括地介紹了日本的國稅不服審判制度,這種制度一般來說可以起到簡易、公正、迅速的裁判作用,在納稅者的權利救濟體系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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