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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費型增值稅與生產型增值稅的比較分析

來源: 陳玲 編輯: 2006/12/25 10:42:10  字體:

  [摘要]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把我國的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這是我國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重要內容,它對企業(yè)增加利潤,擴大對外貿易有著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分析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了我國的增值稅將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這在稅制改革上是一大進步,在制度上為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了有力的保證,它意味著我國的增值稅已步入了國際化的軌道。

  一、生產型增值稅與消費型增值稅的概念比較

  增值稅自1954年由法國最早實行且取得成功以來,已被世界很多國家普遍推行和采用。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實行了增值稅,其中,發(fā)展中國家占有相當的比例。增值稅依據對固定資產的處理不同,可分為三種類型: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購固定資產的價款,課稅依據既包括生產資料,又包括消費資料,相當于社會國民生產總值,因而被稱為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在征稅時,允許將當期購置的固定資產價款一次全部扣除,課稅依據只限于消費資料,故稱消費型增值稅;而收入型增值稅,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折舊部分,課稅依據只相當于社會國民收入,所以叫作收入型增值稅。其中,收入型增值稅是界于生產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之間的一種稅,是一種理論上可行的增殖稅,這是因為增值稅采用的是稅款憑票抵扣法,而收入型增值稅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是以計提折舊的方式分期轉入產品價值的,轉入部分沒有合法的外購憑證,所以稅款不能抵扣,再加之收入型增值稅計算復雜,征管難度大,從而在實際稅務管理工作中受到了限制而不宜廣泛使用。

  二、生產型增值稅與消費型增值稅優(yōu)缺點的比較

  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對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稅款不予抵扣,因而造成了生產型增值稅是誰投資誰納稅。盡管這種制度能夠保證財政收入,緩解財政壓力,但是其抑制投資和稅負不平的問題還是顯得比較突出。同時,由于對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不允許抵扣,使得產品成本中包含了這筆稅金,產品重復征稅,企業(yè)負擔重,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yè)和基礎產業(yè)固定資產投資比重大,稅收負擔相對更重。因此,在經濟不發(fā)達的第三世界,盡管為數較少,但也還是有些國家選擇生產型增值稅。我國在十六屆三中全會以前也一直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這是長期以來我國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造成的。目前,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普遍選擇消費型增值稅或收入型增值稅,其中,歐洲經濟共同體各國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發(fā)展中國家也大部分采用消費型增值稅。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消費型增值稅不在生產環(huán)節(jié)征稅,有利于調動企業(yè)生產積極性,可以徹底消除重復征稅帶來的各種弊端,將增值稅對投資的任何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加速設備更新,推動技術進步。這些優(yōu)點,在經濟越發(fā)達、資本有機構成和資本密集程度越高的國家和地區(qū)就越顯著。同時,消費型增值稅與其它兩種類型的增值稅相比,在計算征收方面要簡便得多,最適合憑發(fā)票扣稅,也利于納稅人操作,方便稅務機關管理,是當前國際上最先進、最流行、最能體現增值稅制度優(yōu)越性的一種類型,也是西方發(fā)達國家推崇的方法。它一方面有利于對外經濟貿易的發(fā)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電子扣稅辦法的執(zhí)行,是我國入世后增值稅稅制發(fā)展的方向。

  三、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1.規(guī)范化稅收制度的基本建立,為我國增值稅轉型創(chuàng)建了良好的稅收環(huán)境。

  我國實行增值稅是從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時開始的,當時我國的整個稅收制度還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之下,根本談不上市場經濟,因而增值稅也不是國際上盛行的真正意義上的增值稅,它還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的烙印,是具中國特色的“表面化”的增值稅。1987年財政部發(fā)布了《關于完善增值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guī)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稅的計稅方法。1993年黨的十四大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我國的稅收制度進行了重大的改革,發(fā)布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實施細則》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建立起了新的規(guī)范化的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制格局。它完全突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統(tǒng)收統(tǒng)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是按照國際慣例建立起來的規(guī)范化的增值稅,其普遍征收、中性、簡化的原則和征稅地點、征稅范圍的擴展、擴大以及稅率的合理設置,都為今后我國的增值稅逐步向國際先進水平靠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特別是為適應加入 WTO 后我國增值稅稅制與WTO成員國稅則協調一致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規(guī)范化的稅制環(huán)境。

  2、財政狀況的好轉為增值稅轉型提供了可能。

  1994年稅制改革后,我國的財政狀況逐年好轉。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5年的10.07%上升至1999年的14.0%;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984年實行增值稅以來的57.72%上升至1995年新稅制改革的96.72%,并一直保持在90%以上。尤其是2001年我國的稅收收入已達到15172億元,首次突破l萬億大關,比2000年增長19.8%,增收2511億元。眾所周知,2003年是不平靜的一年,雖然遭受了突如其來的“非典”疫情的影響,但我國財政收入情況良好。據國家財政部統(tǒng)計,2003年1至5月份,全國財政已實現收入9039.98億元,完成預算的44.1%,比去年同期增加1978.66億元,增長28%.同時,我國的財政支出情況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總體上比較正常。這表明新稅制改革以夾,我國的財政狀柳相對穩(wěn)定,這為增值稅轉型提供了可能。

  3、現代化征管手段的普遍運用為增值稅轉型提供了有利條件。

  隨著現代化建設的高速發(fā)展,對稅收征管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計算機的普及應用、“金稅工程”和稅收征管信息系統(tǒng)的逐步實施都為增值稅轉型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4、加入WTO 后,我國生產型增值稅已不能適應世界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增值稅制度勢在必行。

  盡管1994年新稅制改革在制度上建立了比較規(guī)范的流轉稅制度,但是,其中采用的生產型增值稅也只是適應了我國當時的經濟形勢和財政狀況。目前看來這一類型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尤其不能適應WTO有關規(guī)則的需要。主要表現在:第一,征稅范圍偏窄。國際上規(guī)范化的增值稅范圍為:所有貨物銷售、生產性加工、進口、修理裝配、交通運輸業(yè)、郵電通信業(yè)、建筑安裝業(yè)、勞務服務業(yè)等。而我國增值稅的范圍是,除農業(yè)生產環(huán)節(jié)和不動產外,對所有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以及加工修理裝配勞務征收增值稅。這導致了增值稅銷售貨物與營業(yè)稅應稅勞務抵扣鏈條的中斷,削弱了增值稅的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制約作用,不利于公平競爭。第二,稅率設計偏高。目前國際上征收增值稅的國家的稅率大體在8%-20%之間,而我國生產型增值稅稅率為17%,如果換算為消費型增值稅稅率應在23%,說明我國稅率仍然偏高,而且稅率也不統(tǒng)一。第三,稅款抵扣不徹底,造成重復征稅,增大了出口產品成本,削弱了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限制了對外貿易企業(yè)的發(fā)展,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實現增值稅轉型任務十分重大,特別是在我國經濟結構戰(zhàn)略調整時期,更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這個轉變過程將是長期和艱巨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不僅能夠促進國家對外貿易的發(fā)展,還能夠提高全社會投資的積極性,擴大就業(yè)機會。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對我國增值稅轉型的規(guī)定,雖然會使國家財政收入有所減少,但它對企業(yè)利潤的間接影響是值得肯定的。據權威專家預測,增值稅轉型可能會使國家財政收入每年減少300至600億元。但是,從長遠看轉型能使企業(yè)利潤增加,企業(yè)所得稅會隨之增長,轉型的長期利益將是巨大的,轉型對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作用也將是十分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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