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稅機關同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交往中,經常涉及到增值稅稅金明細賬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我們往往對納稅人的賬簿和申報報表感到頭痛,特別是一般納稅人,多數由于未設置“未交增值稅”明細賬,對稅金的多繳、未繳、欠稅、留抵、計提、繳納等,全部通過“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來體現,對我們來說完全是一本糊涂賬,其中的來龍去脈只能由企業(yè)會計自圓其說。納稅申報表也是如此,起碼的勾稽關系難以保證,并導致納稅申報的失敗。究其原因,一是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設置賬簿,二是納稅人沒能弄清申報表與增值稅稅金賬之間的關系。按規(guī)定設置賬簿,編制報表,做到賬表相符是納稅人進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作為稅務人員,掌握申報表與會計賬簿之間的內在聯系,對于保證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提高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一、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賬簿設置和賬務處理的要求
為了核算企業(yè)應交增值稅的發(fā)生、抵扣、進項轉出、計提、交納、退還等情況,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
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賬的借、貸方設置分析項目,在借方分析欄內設“進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等項目;在貸方分析欄內設“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項目。
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金下設置“未交增值稅”明細賬,將多繳稅金從“應交增值稅”的借方余額中分離出來,解決了多繳稅額和未抵扣進項稅額混為一談的問題,使增值稅的多繳、未繳、應納、欠稅、留抵等項目一目了然,為申報表的正確編制提供了條件。
?。ㄒ唬┰路萁K了,企業(yè)應將當月發(fā)生的應交未交增值稅額自“應交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這樣“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不出現貸方余額,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ǘ┰路萁K了,企業(yè)將本月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即: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三)當月繳納本月實現的增值稅(例如開具專用繳款書預繳稅款)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
?。ㄋ模┊斣律辖簧显禄蛞郧霸路輰崿F的增值稅時,如常見的申報期申報納稅、補繳以前月份欠稅,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
?。ㄎ澹皯欢惤稹獞辉鲋刀悺笨颇康钠谀┙璺接囝~反映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貸方無余額。
?。皯欢惤稹唇辉鲋刀悺笨颇康钠谀┙璺接囝~反映多繳的增值稅,貸方余額反映未繳的增值稅。
新《征管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賬簿,進行核算。第六十條規(guī)定了未按規(guī)定設置賬簿的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痹缭?995年,財政部就以財會字(1995)22號通知下文,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應設立“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賬,從維護稅收法律嚴肅性的角度出發(fā),稅務機關對未按規(guī)定設立“未交增值稅”明細賬的行為,應該按照《征管法》的規(guī)定,采取行制之有效的措施,而事實上,我們對此沒有足夠的認識和重視,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中有“會計核算健全”的要求,“會計核算健全”包含了按規(guī)定設置帳簿、編制報表的要求,而我們的認定標準更注重年應稅銷售額,對一般納稅人認定前的業(yè)務輔導、認定考試、認定審核、年審、檢查等一系列工作中,把納稅人賬務帳簿健全這一基本要求忽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