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稅法規(guī)定,股份制企業(yè)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fā)紅股),應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由于股份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時,只是企業(yè)所得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變化,并不涉及貨幣資金的減少,因此,對股票股利征稅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到位。我的問題是,既然稅法要對個人股東取得的股票股利征稅,那么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某股份公司財務處處長
您好!
依據現行稅法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個人股東分派股票股利,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仍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均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此,只能這樣理解,即股份制企業(yè)分派股票股利,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有必要對此征稅。如果公司以現金股息分配時已經對個人股東代扣了20%的個人所得稅,則個人股東再以相同的金額投資時,必然要補足與已納個人所得稅款一致的金額,這樣才不會使公司所有者權益減少。另一方面,由于法人股東的存在,如果個人股東不補足這部分金額,公司的股本結構必然會發(fā)生變化。
根據以上分析,賬務處理如下:
。1)分派股票股利或以盈余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分錄為:
借:應付利潤、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
貸:實收資本(股本)
。2)同時扣繳稅款,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3)解繳稅款時,分錄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4)收到個人股東繳來款項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