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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fā)“匯兌憑證”程序

來源: 編輯: 2007/02/01 16:25:0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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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會計人員辦理匯兌必須填寫以下事項:

  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匯款人名稱

  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

  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

  8、委托日期。

  8、匯款入簽章。

  凡匯兌憑證上欠缺上匯款事項之一的。銀行不受理。

  同時,如果收款人為個人的,收款人需要到匯入銀行領取匯款,匯款人就應在匯兌憑證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樣:留行待取的匯款,需要指定單位的收款人領取匯款的,應注明收款人單位名稱,信匯憑收款人簽章支取的,應在信匯憑證上預留其簽章。

  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的,必須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上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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