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民事責任認定的相關背景分析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法院正式受理證券市場上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锻ㄖ返念C布標志著我國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制度,從“狀告無門”到“有條件受理”。迄今為止,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了近900件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然而《通知》的頒布只解決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受理問題,并沒有改變有關證券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制度尚未健全的局面。現行的證券法、公司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對證券侵權行為怎樣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在主體的確認、責任的構成、歸責的原則、損失的計算等方面規(guī)定得十分原則,或者基本上沒有涉及,而這些問題又是審理這類案件所必須解決的。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使我國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真正進入了實施階段。但《規(guī)定》制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證券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等,而作為指導和約束會計工作的基本法規(guī)如會計法、企業(yè)會計制度等均沒有關于會計信息披露民事責任的具體規(guī)定。而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信息70%以上是會計信息,這就會導致法院在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時,更多是依據民法通則、證券法等法規(guī)來作出判決,而很少甚至不會考慮會計學科及會計信息生產的特殊性,從而損害會計信息披露人的正當合法權益。事實上,《規(guī)定》已把上市公司因會計信息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責任界定為無過錯責任,即只要侵權行為存在,被告即使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嚴格責任實際上把會計信息生產等同于工業(yè)產品生產,但又不享有工業(yè)品生產的免責事由,這顯然對會計信息生產和披露主體是極不公平的,會給正常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帶來巨大的壓力,迫使會計法和企業(yè)會計制度壓縮企業(yè)會計政策的選擇空間,迫使上市公司不敢積極主動地去披露會計信息,從而窒息會計學科的創(chuàng)新,并最終影響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因此,本文認為,在認定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民事責任時,必須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1.我國的證券市場尚處于初創(chuàng)階段,許多市場規(guī)則尚在建設完善當中。我國證券市場中中小投資者占85%以上,且中小投資者素質普遍較低,他們很少甚至沒有對會計報表進行認真的閱讀和理解,他們的投資決策主要依賴于是否有人坐莊、是否有題材、大市漲跌情況、流通盤大小、國家總體宏觀經濟形勢等公司外生信息,而會計報表重點反映的財務實力、盈利能力等公司內生信息卻不被投資者重點關注。根據陸正飛等人(2002)的問卷調查,在接受調查者中,有84.8%的人具有大專或者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35歲以下,具有較好的財務會計知識背景。但仍有三分之一的投資者在證券決策時不閱讀年報,更何況我國的中小投資者的整體知識結構遠低于這一比例,因此可以推知年報的閱讀率應該遠低于這一比例。這個結論與國外的實證研究基本吻合。根據Lee&Tweedie(1975,1976)的研究,他們主要采取郵寄問卷的調查方法,將問卷寄給一個中等規(guī)模的公眾公司的所有私人股東(接近1600人),他們1976年的論文還包括在一個很大的英國公司中進行的301名股東的訪談式研究。他們得到的一個重要發(fā)現是,公司年報的許多部分既沒有得到私人股東很好的閱讀,也未能被他們很好的理解。這說明上市公司會計報表信息與投資者決策之間的關系并不緊密。
2.我國目前證券市場還很不成熟,政策市、消息市頻頻發(fā)生,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行為也經常發(fā)生,包括市場行為風險、政策制度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通脹風險、政治風險、心理因素風險在內的市場系統風險尤其明顯。非系統風險雖對證券市場的整體影響不大,但對某類或某幾個企業(yè)的影響很大。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使我國股市經常表現出非理性的大幅度波動,具體表現為:換手率過高、市盈率過高、股價波峰與低谷之間的差距過大。而正常合理的證券價格運行狀態(tài)應具有以下特征:(1)價格是價值的表現,價格應圍繞價值(或均衡價格)上下波動。證券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其市場價格由于包含對未來的預期,可以與其價值(或均衡價格)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離,但偏離程度不應過大。如果證券市場價格大大偏離其價值,則市場可能存在巨大的風險。(2)價格充分反映有關信息。按照FaMa的有效市場理論,如果價格充分反映有關信息,則市場是高效率的,當前定價是合理的;如果市場是低效率的(從價格對信息的反映程度看,價格沒有完全反映相關信息;從對信息的反映速度看,價格延遲或過度反映),則當前價格是不合理的,這種不合理的價格可以看作是對充分反映信息的合理價格的一種偏離,預示著市場存在著較大的風險。(3)證券價格變化與整個國民經濟的變化相協調。從證券價格與宏觀經濟關系看,如果證券價格在一定時期內呈現出某種趨勢(如牛市、熊市)和周期變化特征,那么這種趨勢和周期變化應是由經濟景氣變量如公司業(yè)績、利率變化等因素影響和決定的,應該受到經濟背景的支持。因此從長期看,證券價格變化趨勢和宏觀經濟變化趨勢應基本協調一致。如果證券價格變化偏離了經濟發(fā)展的正常軌道,表明市場有非理性行為存在,則市場必然存在風險。而我國目前股市的證券價格運行狀態(tài)典型地表現為:一是價格偏離各證券內含的真實價值,這在PT、ST類股票顯得尤為明顯,所謂的績優(yōu)股也未顯出應有的績優(yōu)價;二是證券價格變化與整個國民經濟的變化不協調,盡管我國經濟近幾年連續(xù)以近8%的速度高速增長,但股市卻連年低迷不振,這說明我國股市非理性因素作用非常明顯,股市風險較大。
3.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構成極其特殊,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占了極大比重。許多國有上市公司是在各級政府部門的全力支持下,抱著幫助國有企業(yè)改制、脫困、籌措資金等目的,通過“捆綁上市”、“包裝上市”、粉飾和重組會計報表而獲得上市資格的。先天的缺陷導致許多國有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較低,財務實力較差,抗風險能力特別是抵御大規(guī)模民事索賠的能力較差。最明顯的例子是銀廣夏,根據該公司2001年年報、公司董事會公告和有關媒體報道,該公司總資產為13.9億元,但已知債務是17億元,8億多元已涉訴訟,4億多元判決生效,這其中多數是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由于事先有抵押,故其財產權的實現基本上有保證。在這樣的現實狀況下,如果再加上大量股民的巨額民事索賠,無疑將會加速銀廣夏的破產進程。類似的案件還有大慶聯誼案、紅光實業(yè)案。渤海集團案等。這樣大規(guī)模的證券民事賠償案勢必會引發(fā)新一輪的企業(yè)破產浪潮,且這些破產企業(yè)大都是(至少曾經是)當地的大企業(yè)、著名企業(yè),其破產引發(fā)的負面效應是顯而易見的。雖然通過民事索賠促使一些劣質企業(yè)破產或退市,從長遠看有利于凈化股市,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質量。但從短期來看,大規(guī)模證券民事索賠引發(fā)過多的上市公司破產,只會導致股市的劇烈動蕩甚至萎縮,顯然不利于我國國民經濟整體的良性健康發(fā)展。
4.我國目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現象較為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會計學自身理論和方法的缺陷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會計規(guī)范欠缺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會計人員技術的欠缺及職業(yè)道德的喪失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公司治理結構失衡和公司管理系統失效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有效需求主體的缺失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等。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會計制度信譽基礎的破壞導致會計信息失真,而其中社會信譽的破壞又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既然會計信息失真是整個社會信譽基礎的缺失及其它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是現階段轉軌時期特殊的典型形態(tài),那么因會計信息失真引發(fā)的民事賠償責任,不應全部歸咎于上市公司,也不宜對上市公司適用嚴格責任,否則有失法律的公正性。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我國披露的會計信息的低質量是企業(yè)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會計信息的低質量加上其他因素導致了信息含量的低下,會計信息對證券價格的解釋功能微乎其微,會計信息與投資者決策之間的相關性十分脆弱。因此在認定上市公司因會計信息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責任時,應充分考慮我國會計信息在資本市場中的作用極其有限這一現實,不應把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的損失主要甚至全部歸咎于會計信息的虛假陳述。
二、對會計信息虛假陳述的認定應尊重會計學科的性質
上市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其披露的會計信息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因此如何認定虛假陳述就成為上市公司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關鍵!兑(guī)定》第十七條認為: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guī)定,在證券發(fā)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fā)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兑(guī)定》對虛假陳述的界定是以客觀事實作為衡量標準的,即只要會計信息對重大事件的披露違背“事實真相”,就認為存在虛假陳述,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會計學衡量會計信息是否存在虛假陳述的標準遵循的卻是程序理性原則,即以會計制度、會計準則作為衡量標準。197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Herbet Simon教授提出有限理性理論,他根據George Miller等人的研究結果,認為現實生活中的人受基本生理限制及由此而引起的認知限制、動機限制,不存在完全理性,而是界于完全理性和非理性之間的有限理性狀態(tài)。他在《從結果理性到程序理性》一文中指出,程序理性行為是適當的、深思熟慮的結果,其理性決定于產生它的過程,也即行為過程符合規(guī)范標準,該行為就是程序理性。程序理性相對于結果理性具有明顯的優(yōu)越性,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國家在制定會計準則和制度時主要遵循程序理性思想。正是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各國在制定會計準則和制度時,都力求最大限度地確保程序公平,以程序公平來最終實現結果公平。如美國FASB在制定會計準則時,采用的充分程序包括以下八個步驟:(1)篩選報告的問題并確定列入委員會日程表的項目。(2)任命由會計界和工商界諸熟會計知識的人員組成專題研究組,財務會計難則委員會的技術人員在向專題研究組進行咨詢的基礎上,擬訂一份關于所報告問題的討論備忘錄,討論備忘錄陳列基本問題和所考慮的解決方法。(3)討論備忘錄向公眾公開至少60天,以便公眾的審驗。(4)舉行公開聽證會,以征求各種可能情況下準則的優(yōu)點和缺點。(5)根據所收到的各種口頭和書面的意見,委員會擬訂一份要制定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的征求意見稿。與討論備忘錄所不同的是,征求意見稿明確表明委員會對所報告問題的明確態(tài)度。(6)征求意見稿至少向公眾公開30天,以便公眾的審驗。(7)再次舉行公開聽證會,以收集關于征求意見稿優(yōu)點和缺點的意見。(8)委員會再次根據所收到的各種口頭和書面的意見,作出決定:①采納征求意見稿,并作為正式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②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并再次遵循“充分程序”;③推遲發(fā)布準則并將項目保持在日程表上;④不發(fā)布準則,并將該項目從日程表上取消。FASB正是通過確保會計準則制定過程的最大理性,來追求既定的財務會計目標。
我國財政部會計司1994年專門下發(fā)文件,具體規(guī)范了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程序:第一階段——計劃階段:提出并確定年度擬制定的具體準則項目,報部領導批準后,具體分工落實到起草小組和起草人,并確定起始時間。第二階段——起草階段:由起草人廣泛搜集并研究國內外資料、文獻,了解國內外實際做法,提出初步結論。其中,德勤咨詢專家組重點對主要國家和地區(qū)以及國際會計準則進行比較研究,并提出比較研究報告,供起草人參考。第三階段——起草階段:起草人根據自己掌握的資料,以及德勤咨詢專家組提供的比較研究報告,進一步總結研究成果,起草研究報告,對正式起草準則需要涉及的問題進行全面論證。在此基礎上起草具體準則初稿,經所在起草小組討論后,形成討論稿。討論稿完成后,在核心小組或會計準則組內討論,提出修改意見。起草人根據會議討論的意見,提出征求意見稿,報司領導審閱。第四階段——征求意見階段:經部領導批準,對具體準則征求意見稿組織征求意見。先在國內咨詢專家組范圍內征求意見,然后發(f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及國務院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組織征求本地區(qū)和本部門的意見。必要時,還將通過座談會等形式征求意見。起草人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總結,提出征求意見總結報告,報核心小組審閱和討論。起草人根據核心小組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經司領導審閱后,形成具體準則草案。
由此可見,我國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也是追求程序理性的結果。
根據程序理性思想,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并不體現在它自身是多么“真實”,而在于它是否依據該國公認的會計準則(制度)及其合約制定權安排進行加工處理。若是,那就是“真實”的;不是,就是“虛假”的。正因為如此,盡管依據德國公認的會計準則產生的會計信息,在美國人看來是“荒唐可笑”的,但在德國人眼中卻是“真實的反映”,反之亦然。
可見,以程序理性為理論基礎來制定會計準則、制度,再以這樣的會計標準作為衡量會計信息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虛假陳述的依據,與直接以“客觀事實”作為衡量會計信息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虛假陳述的依據,其結果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距。但由于人類認識的客觀事物實際上是人類對“客觀事物”的認識,而不同的人對同一“客觀事物”的認識可能存在差異,因此,也就不存在大家一致認可的“客觀事物”,這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是極其普遍的。因此,“客觀事物”無法直接充當判斷會計信息是否真實的標準,只能間接利用會計準則作為衡量會計信息是否真實的標準。而《規(guī)定》卻直接以“客觀事實”作為會計信息是否存在虛假陳述的衡量標準,顯然對會計信息披露人過于苛求,不利于會計學科的健康發(fā)展,也會最終影響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穩(wěn)健有序發(fā)展。因此本文認為,在認定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是否存在虛假陳述時,只能依據會計準則、會計制度這個間接的標準來判斷,而不能直接引用“客觀標準”,這有利于強化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權威性,也有利于普遍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三、應充分考慮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民事責任的免資事由
《規(guī)定》在認定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民事責任時,遵循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嚴格責任。只要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存在虛假陳述行為,那么投資者只要證明自己的投資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且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那么投資者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fā)生了虧損,或繼續(xù)持有該證券而發(fā)生的虧損,法院就會認定該損失與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承擔,而不管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有否過錯。只有在發(fā)生投資者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損失或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等行為時,上市公司才可免責。我們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對上市公司過于苛求,而對投資者過于寬松,有違法律的“三公原則”。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已經知道,我國企業(yè)的會計信息是依據財政部制定的會計準則和制度生產和披露的,而會計準則、制度(會計標準)的制定遵循的是程序理性原則,這就決定了依據這樣的會計標準生產和報告的會計信息必然會與“客觀事實”存在一定的差距,對某些會計對象的反映,如預測信息、不確定信息可能會與“客觀事實”存在較大的誤差。但我們不能因此就認定企業(yè)披露的會計信息是虛假陳述,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文認為,只要企業(yè)生產和披露的會計信息,嚴格遵循了會計標準,并在生產和披露過程中保持了足夠的職業(yè)審慎,那么就應認定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生產和披露過程中履行了法定義務,即使披露的會計信息與客觀事實存在一定的差距,也不應認定其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并免于其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地說,上市公司在生產和披露會計信息過程中,只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就應予以免責。
1.緣于會計標準設計原因的免責。首先,會計標準必須考慮成本效益關系,如果會計標準設計過于詳細周全,雖能確保會計標準的質量,但可能導致會計信息生產成本的大幅上升,這同樣不能被生產企業(yè)所接受。這樣,會計標準設計者可能在允許的范圍內相對降低會計質量標準,因此而導致的會計信息質量缺陷應被認為是合理的,相應產生的民事責任應可免責。其次,會計標準設計不能窮盡所有意欲規(guī)范的客觀事物,對因新興事物缺乏標準規(guī)范而導致的會計信息質量缺陷,信息生產者不承擔民事責任。
2.會計信息生產階段的免責。在這個階段,對于在現有會計理論和會計信息生產技術水平、人力保證水平和管理能力水平下,某些不可避免的會計信息質量缺陷,如對某些不確定性、模糊性事項,現有會計系統無法準確反映,因這種原因導致的信息質量缺陷,生產者不應承擔責任。
3.會計信息報告階段的免責。生產者的會計報告符合有關的報告標準,沒有虛假的、隱瞞重大事實的、不恰當的、誤導性的陳述,且在編制過程中保持了充分的職訕審慎,即使在會計信息的再生產過程中產生了缺陷,只要不是生產者所為,報告者可以免責;蛞蚴褂谜哒`解、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失(生產和報告者已作了必要的警示或特別提示),生產和報告者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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