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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匯票的流轉程序一般有出票 →提示 →承兌 →背書 →付款等。
1、出票(DRAW或ISSUE)
出票包括兩個動作:一是寫成匯票(DRAW),即在匯票上寫明有關內容,并簽名。二是交付(DELIVER)。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只有經過交付,才真正建立了債權,完成了出票手續(xù)。也有出票人為避免持票人對其追索責任,在出票時加注“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對出票人不得追索)的詞句。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和承兌的行為。付款人看到匯票叫做見票(SIGHT),如系即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后立即付款;如系遠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后辦理承兌手續(xù),到期立即付款。
3、承兌(ACCEPTANCE)
承兌是指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其手續(xù)是由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上“承兌”(ACCEPTED)字樣,注明承兌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承兌后,就叫做承兌人。承兌人有在遠期匯票到期時立即付款的責任。
承兌交付可以有兩種:
?。?)付款人承兌后,將匯票交給持票人留存,于到期時由持票人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承兌后,把匯票留下,而以“承兌通知書”(ACCEPTED BILL ADVICE)交給正當持票人,到期憑以付款。
匯票的承兌有兩種方式:
?。?)一般承兌(GENERAL ACCEPTANCE),或稱普通承兌。
作一般承兌時,匯票付款人對匯票的內容一概接受,無條件地承兌。承兌作于正面。如:
ACCEPTED
SEP.03,2003
XXXXX(SIGNED)
(2)限制承兌(QUALIFIED ACCEPTANCE),或稱保留性承兌。
承兌人作承兌時外加一些對匯票內容的修改。常見的限制承兌有:
a、有條件承兌(CONDITIONAL ACCEPTANCE),是指須完成承兌人所提出的條件后,才付款。如:
ACCEPTED
SEP.03,2003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XXXXX(SIGNED)
b、部分承兌(PARTIAL ACCEPTANCE),是指對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負責到期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YABLE WITH 50% OF THE AMOUNT
XXXXX(SIGNED)
c、地方性承兌(LOCAL ACCEPTANCE),是指承兌時指明僅能在某地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PABLE AT XXXX COMPANY, HONGKONG
XXXX(SIGNED)
4、付款(PAYMENT)
付款是對即期匯票,在持票人提示時,付款人即應付款,無需經過承兌手續(xù);對遠期匯票,在規(guī)定的時效、規(guī)定的地點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時,即應到期付款。
在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做正當付款后,付款人一般均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簽字,注上“付訖”(PAID)字樣,并收回匯票,從而結束匯票上所反映的債權、債務關系。
5、背書(ENDORSEMENT)
背書是轉讓匯票的一種手續(xù),就是由匯票的抬頭人(受款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已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即被背書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經背書后,匯票的收款權利便轉移給受讓人。匯票可以經過背書不斷轉讓下去;對于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以前的背書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對于出讓人來說,在他出讓以后的所有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對后手負有擔保匯票必然會被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在國際市場上,匯票持有人如要求付款人付款之前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銀行,銀行在扣除一定利息后將票款付給持票人,這叫貼現(xiàn)(DISCOUNT)。銀行貼現(xiàn)匯票后,就成為匯票的持有人,還可以在市場上繼續(xù)轉讓,或者向付款人索取票款。
6、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付款人拒絕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或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承兌時,遭到拒絕承兌(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付款人避而不見,破產或死亡等,以致付款已事實上不可能時,均稱為“拒付”,又叫“退票”。
匯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必須按規(guī)定向前手作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前手背書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一直通知到出票人。此外,持票人還應將拒付的匯票提交法定公證機構,由其再向付款人提示,若付款人仍拒付,則公證機構將按規(guī)定格式做成“拒付證書”(PROTECT)。證明持票人已按規(guī)定行使票據權利,但未獲結果。“拒付證書”是持票人憑以向其“前手”進行追索的法律依據。如拒付的匯票已經承兌,出票人也可憑“拒付證書”向法院起訴,要求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付款。
7、追索(RECOURSE)
持票人在匯票被拒付時,對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有行使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及費用的權利(包括利息及做成“拒付通知”、“拒付證書”的公證費用等)的權利,這種行為稱為追索。
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前手追索。如匯票已經經過承兌,則出票人還可以向承兌人要求付款。
8、貼現(xiàn)(DISCOUNT)
貼現(xiàn)是持票人(即收款人)將未到期的匯票賣給銀行,從而提前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
對于銀行來說,貼現(xiàn)實際上是作了一筆貸款,而且銀行是在付款時預先扣除了利息。由于一般商業(yè)票據有貿易背景,銀行有貨物作擔保,是比較安全的,一般也就不再收其他抵押品了。
對于持票人來說,通常用匯票進行貼現(xiàn)也是一種融資渠道。而且一般貼現(xiàn)不要抵押品,手續(xù)簡單、方便。此外,貼現(xiàn)所得不象有些貸款一部分要存入銀行作無息存款,因此成本相對比較低。
票據貼現(xiàn)被廣泛地應用于進出口貿易中,因此,匯票也成了一種常用的信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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