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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票與支票金額不一致如何處理

來源: 達州地稅 編輯: 2009/10/10 10:58:26  字體:

  【問題】

  1.增值稅發(fā)票金額與支票金額不一致,比如發(fā)票金額是50160,實際收50000。那160元是否可作財務費用?

  2.實際應開增值稅票金額是50160,但購貨方只給50000,我就按50000開票,其實是單價變低一點點,是否可以?

  【解答】

  1.貴單位所說的應該是想通過銷售折扣解決問題。銷售折扣也稱現(xiàn)金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xié)議許諾給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yōu)待。如: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價付款,這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應作為“財務費用”處理。

  2.市場銷售產品時,討價還價現(xiàn)象普遍,銷售價不可能完全按照單位制定的價格銷售。有時為了市場份額等原因,銷售價格可能會在單位制定的實際價格上下浮動,因此貴單位這樣做沒有錯誤,可以按此開票收款。如果銷售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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