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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余額相關問題

2010-5-14 13:39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國稅函[2008]264號《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規(guī)定:2007年度的企業(yè)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扣除。企業(yè)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此條款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是否指按14%計提后未用完的福利費余額,不包括企業(yè)在以前年度按稅法規(guī)定已作納稅調增的應付福利費?

  【解答】

  您的理解是正確的。國稅函[2008]264號文中“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是指2008年度之前每年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而未實際使用的累計部分,不包括企業(yè)以前年度計提但按稅法規(guī)定已作納稅調增的應付福利費部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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