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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明確煙葉稅計稅依據(jù)

2018-07-05 08:46 來源:財政部 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關于明確煙葉稅計稅依據(jù)的通知

財稅〔2018〕7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有效實施,經(jīng)國務院同意,現(xiàn)就煙葉稅計稅依據(jù)通知如下:

  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生產(chǎn)銷售單位和個人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其中,價外補貼統(tǒng)一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6月29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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