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qū)分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
如何區(qū)分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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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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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p>
從上述政策可見,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從事的服務內容是有重合的部分,實務中確實為區(qū)分帶來難度。通常建議考慮:經營所得,一般是指有穩(wěn)定的機構場所、持續(xù)經營且不是獨立的個人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勞務活動而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