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的土地可以轉讓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發(fā)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