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出租設備并安裝是否按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p>
第四十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p>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出租設備并安裝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兼營分別核算出租和安裝的銷售額,分別適用13%和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