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簡易計征增值稅的固定資產(chǎn),可否部分放棄減免稅
【問題】
銷售按簡易計征增值稅的固定資產(chǎn),是否有的可以放棄減免,有的減免不放棄減免?
【答案】
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guī)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nèi)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問題】
銷售按簡易計征增值稅的固定資產(chǎn),是否有的可以放棄減免,有的減免不放棄減免?
【答案】
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guī)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nèi)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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