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2月不交個人所得稅,1月代扣代繳多繳的是否退給員工
【問題】
1月份已給某員工代扣代繳個稅,2月份計算個稅時該員工不交個稅,1月已多繳的個稅我公司是否退給員工?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六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1月份已給某員工代扣代繳個稅,2月份按累計預扣法計算個稅時該員工不交個稅,1月份已多繳的個稅您公司不退給員工,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即多繳),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時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