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旅行社開具代理服務機票款的電子普通發(fā)可否抵扣進項
【問題】
員工出差通過旅行社訂票收到旅行社開具代理服務機票款的電子普通發(fā)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
【答案】
《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復匯編》(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37.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享受差額征稅政策并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fā)票,是否可以作為抵扣憑證?
答:納稅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fā)票,是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關于其他票據計算抵扣的特殊規(guī)定。按照現行進項稅抵扣的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上述電子普通發(fā)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根據上述國稅總局的答復,4員工出差通過旅行社訂票收到旅行社開具代理服務機票款的電子普通發(fā)票不可以抵扣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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