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銷售推廣給客戶免費試用產(chǎn)品,如何確定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jù)
【問題】
我們公司銷售油墨產(chǎn)品,為了銷售推廣會把一些新產(chǎn)品給一部分客戶進行免費試用,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jù)如何確定?
【答案】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dāng)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貴公司有同類產(chǎn)品銷售的情況下,一般可以按當(dāng)月的平均售價來確定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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