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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設備運到境外分支機構使用,企業(yè)所得稅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qizhenzhen 2024/01/25 09:49:07 字體:
問:企業(yè)外購的一臺設備運到境外分支機構使用,企業(yè)是否需要將該設備在移至境外分支機構時,企業(yè)所得稅上做視同銷售處理?


:《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企業(yè)發(fā)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fā)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xù)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外購的一臺設備運到境外分支機構使用,企業(yè)所得稅應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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