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跨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chǎn),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個人跨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應在項目所在地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