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就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生產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ㄒ唬┖硕ㄕ魇占{稅人范圍。生產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于甘肅省范圍內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合伙企業(yè)自然人合伙人,以及雖未取得經營證照,但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證、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xù)生產經營的個人納稅人(以下均簡稱業(yè)戶)。
。ǘ﹤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率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
。1)選擇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的業(yè)戶,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 = 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收入總額為不含稅收入額。
(2)核定征收率的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附件1)執(zhí)行。
。3)業(yè)戶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yè)經營項目的,應當根據其主營業(yè)務確定適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實際收入額占總收入額最大比例為標準,下同)。
2.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
。1)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業(yè)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5級超額累進稅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業(yè)的,應當再按照分配比例,確定各個自然人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
。2)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2)執(zhí)行。
。3)業(yè)戶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yè)經營項目的,應當根據其主營業(yè)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二、關于個人臨時代開稅務發(fā)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ㄒ唬⿲ξ崔k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個人),按次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開具發(fā)票金額未達到增值稅按次征收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開具發(fā)票金額超過增值稅按次征收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開票金額的1%(不含增值稅)。
。ǘ⿲Σ粚儆谏a、經營性質的個人應稅所得,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個人)在甘肅省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環(huán)節(jié)已按1%征收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三、月收入額核定在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暫核定為0;月收入額核定在3萬元以上的,超過3萬元部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按季申報的定期定額戶,定額標準換算為季標準計算個人所得稅。
四、按照稅務機關核定征收率或應稅所得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業(yè)戶采取隱瞞收入額或者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個人所得稅進入稅務檢查程序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附表規(guī)定的核定征收率或應稅所得率核定其應納稅額,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五、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及外籍人員申請代開發(fā)票不適用前述規(guī)定,應當根據我國對外簽署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判定納稅義務和計算應納稅款,并通過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或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稅務部門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建賬建制的個體工商戶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個人出租房屋、轉讓財產、拍賣財產取得的收入在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不適用以上規(guī)定內容,應嚴格按照稅法相關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1年。《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2. 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按照國家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統(tǒng)一部署,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原有地稅部門委托國稅部門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代征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已不適用,有必要進一步明晰政策。為了規(guī)范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方便納稅人準確辦稅,在《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第2號)基礎上,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涉及征管體制改革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制定了新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修改內容
公告第二條第一款關于個人臨時代開稅務發(fā)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甘肅省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甘肅省國家稅務機關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個人),按次到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開具發(fā)票金額未達到增值稅按次征收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開具發(fā)票金額超過增值稅按次征收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開票金額的1%(不含增值稅)。”修改為“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個人),按次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開具發(fā)票金額未達到增值稅按次征收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開具發(fā)票金額超過增值稅按次征收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開票金額的1%(不含增值稅)”。其他相關比率的確定沿用了原有規(guī)定比率,保持了稅負不變,從而保證了政策的穩(wěn)定和延續(xù)。
三、《公告》的執(zhí)行時間和廢止文件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1年。《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