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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何時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015-02-09 14:54 來源:河北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土地從何時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規(guī)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chǎn)稅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guī)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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