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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住房計征個稅,如何確定轉讓房產的財產原值

2015-05-05 09:04 來源:陳怡 邢斌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個人轉讓住房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如何確定轉讓房產的財產原值?

答:財產原值應根據(jù)個人所轉讓房產的不同類型區(qū)別確定:

(一)商品房及非住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二)自建住房:實際發(fā)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三)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guī)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四)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shù)亟洕m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五)城鎮(zhèn)拆遷安置住房:根據(jù)拆遷安置方式的不同,其原值按以下方式確定: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shù),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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