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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補貼收入是否交個稅

2015-06-04 11:21 來源:福建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補貼收入是否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的規(guī)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xiàn)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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