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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后,哪些車輛可減按5%稅率征收車購稅

2015-11-03 13:40 來源:廈門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2015年10月1日之后,哪些車輛可減按5%稅率征收車購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5〕104號 的規(guī)定:

“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二、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nèi)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chǎn)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shù)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國產(chǎn)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zhì)量(kg)”項小于額定載客人數(shù)和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產(chǎn)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四)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chǎn)同類車型技術參數(shù)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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