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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彩票的這些個稅政策,你知道嗎?

2016-06-28 10:26 來源:第一稽查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題解析

彩票是一種以抽簽給獎方式進行籌款所發(fā)行的憑證,通常是為了資助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眾事業(yè)發(fā)展,目前我國發(fā)行的彩票分為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兩種,每種彩票又包括雙色球、排列三等不同的玩法。那么你是否知道和彩票有關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呢?

政策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十、偶然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fā)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27號)

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法規(guī)全額征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2號)

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

三、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yè)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解析總結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對于個人因購買彩票而取得的中獎收入,包括福利彩票及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入在一定數(shù)額以下的(目前免稅標準為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一定數(shù)額的,則需全額按照“偶然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yè)務而取得的所得(具體規(guī)定詳見《彩票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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