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非居住用房應繳納哪些稅
1、在2016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按轉讓收入減去取得時的房屋原值為計稅依據繳納營業(yè)稅,按“銷售不動產”稅目5%稅率計算繳納,同時按所繳營業(yè)稅稅額分別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防洪費。
2016年 5月1日起,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個人(自然人)轉讓除住房以外的房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依5%征收率計算增值稅(由主管地稅機關代征),同時按所繳增值稅稅額分別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防洪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對出售非居住用房增值額依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依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8號)對個人轉讓非住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暫按核定征收率8%計征土地增值稅。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出售房屋所訂立的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依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買賣雙方都需繳納)。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房屋受讓方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契稅。
5、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所得稅,依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非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地稅公告〔2012〕11號)規(guī)定:“一、個人轉讓非住房,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二、個人轉讓非住房,應以非住房轉讓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財產的收入額;財產原值的確認,應以納稅人提供的財產原值有效憑證為依據;合理費用是指非住房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相關費用。三、對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或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轉讓收入的2%,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