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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破產企業(yè)或非正常戶資產的稅費稅前扣除問題

來源: 寧波財稅12366 編輯: 2017/04/12 11:32:36 字體: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第四十條規(guī)定,“企業(yè)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jù)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xié)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jù)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jù)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yè)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zhí)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zhí)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買方購入資產時替賣方墊付的稅費,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準予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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