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題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嗎?
問題答復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這樣購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了。
涉稅提醒
提醒1:
納稅人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放棄減稅,一旦放棄減稅,36個月內不能再申請減稅;
提醒2: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跟納稅人銷售舊貨不一樣,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政策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