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返利購買方的稅會處理
在實務中,經常存在實物返利,即對于購買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實物返利優(yōu)惠或補償。我們已經探討了新收入準則實施后,銷售方對于實物返利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本次,我們一起來看看購買方對于實物返利的稅會處理。
一、實物返利購買方的會計處理
購入的貨物全部銷售或購入材料生產的產成品全部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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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返利,對于購買方來說,在收到貨物入庫時按雙方約定的成交價格(即未扣除返利部分)入庫,只有在達到返利條件時才進行賬務處理,這點是與銷售方的賬務處理是不同的,銷售方是在確認銷售時,返利部分屬于可變對價,不確認銷售收入。
實務中,當購買方達到約定的返利條件時,購入的貨物可能已經全部出售,確認了收入并結轉了成本;或購入的材料已經領用用于生產產品,產品已經全部對外出售,因此,對于實物返利,購買方首先沖減已售貨物的成本,同時,對于收到的實物,增加庫存。具體分錄如下:
1)收到紅字增值稅發(fā)票,沖減已售貨物成本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收到實物返利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相關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購入的貨物未全部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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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當購買方達到約定的返利條件時,購入的貨物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對于實物返利,購買方應根據已售貨物部分沖減已售貨物的成本,未售的貨物部分,沖減存貨成本;同時,對于收到的實物,增加庫存。具體分錄如下:
1)收到紅字增值稅發(fā)票,沖減已售貨物成本和存貨成本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收到實物返利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相關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購入的材料用于生產的產品全部完工入庫但未全部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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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當購買方達到約定的返利條件時,購入的材料生產部門已經全部領用,且生產的產成品全部完工入庫,但是產品部分出售,對于實物返利,購買方應根據已售產成品部分沖減已售產成品的成本,未售的產成品部分,沖減存貨成本。同時,對于收到的實物,增加庫存。具體分錄如下:
1)收到紅字增值稅發(fā)票,沖減已售貨物成本和存貨成本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產成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收到實物返利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相關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購入的材料全部領用但產品未全部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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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當購買方達到約定的返利條件時,購入的材料生產部門已經全部領用,但生產的成品未全部完工入庫,且產成品部分出售,對于實物返利,購買方應根據已售產成品部分沖減已售產成品的成本;未售的產成品部分和在產品部分,沖減存貨成本。同時,對于收到的實物,增加庫存。具體分錄如下:
1)收到紅字增值稅發(fā)票,沖減已售貨物成本和存貨成本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產成品
貸:生產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收到實物返利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相關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購入的材料用于生產產品但未全部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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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當購買方達到約定的返利條件時,購入的材料生產部門部分領用,生產的產品未全部完工入庫,且產成品部分出售,對于實物返利,購買方應根據已售產成品部分沖減已售產成品的成本;未售的產成品部分、未完工的在產品和未領用的材料,沖減存貨成本。同時,對于收到的實物,增加庫存。具體分錄如下:
1)收到紅字增值稅發(fā)票,沖減已售貨物成本和存貨成本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產成品
貸: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收到實物返利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相關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二、實物返利購買方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yōu)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fā)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guī)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fā)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fā)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fā)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fā)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fā)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fā)票信息。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