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務招待費的進項是否必須轉出?
很多人看到這種業(yè)務招待費的分錄就產生疑問,進項稅還可以抵扣?
借:管理費用-業(yè)務招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2016年36號第二十七條:(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來源:二哥稅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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