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熱點問答
1、“營改增”納稅人提供的跨境服務,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應以哪些文件為依據(jù)?
目前,有關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文件主要有3個,分別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財稅〔2013〕106號和財稅〔2014〕43號。
其中,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guī)定》明確了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政策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細化了免稅服務的具體范圍以及相關稅收管理事項,而財稅〔2014〕43號文件則結(jié)合電信業(yè)“營改增”對免稅范圍進行了補充。
2、哪些跨境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
根據(jù)上述文件,能夠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跨境應稅服務包括:
(一)工程、礦產(chǎn)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chǎn)租賃服務。
(五)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發(fā)行、播映服務。
(六)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的;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的經(jīng)營范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其經(jīng)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yè)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其經(jīng)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七)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其經(jīng)營范圍未包括“國際、國內(nèi)(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yè)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其經(jīng)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
3、申請免稅是否需要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xù)?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
第七條 納稅人提供免征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xù),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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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以及第(十)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峁┍巨k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國際或者港澳臺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fā)生相關業(yè)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gòu)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魇、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