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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只是對E選項有疑問 ?到底是破產受理前6個月的個別清償是可以撤銷,還是破產受理前1年內的個別清償都是可以撤銷的?感覺這里有兩個時間點的限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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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022 11/16 15:36
沈家本老師
2022 11/16 15:37
第二條 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并且資產不
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依
照本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 。
84785028
2022 11/16 15:38
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是指的?是不是可以統(tǒng)統(tǒng)理解為破產受理前1年內的個別清償都是可撤銷?
沈家本老師
2022 11/16 15:43
這個指不合理的個別清償都可以進行撤銷。
84785028
2022 11/16 15:46
有些債務確實是在破產受理前1年內到期,然后進行的清償也是可撤銷的嗎?老師?還是有真實的債務在破產受理前6個月前話,這個清償是有效的?
沈家本老師
2022 11/16 18:00
在破產受理前一年內可以撤銷的都是不合理的債權轉讓。真實債務在受理前六個月之內,是如果進行個別清償的話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如果是使得破產企業(yè)有利的話,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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