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積10%提取的六個誤區(qū)!
誤區(qū)
誤區(qū)一: 法定盈余公積10%的提取是按照當年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來提取的。 糾正: 上述理解是錯誤的,企業(yè)所得稅是按照當年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來計稅,但是法定盈余公積10%的提取是按照當年凈利潤為基礎計提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而不能以利潤總額、也不是以企業(yè)所得稅匯算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 誤區(qū)二: 法定盈余公積10%的提取,若是之前年度有虧損(即年初未分配利潤余額為負數(shù)),不可以用當年的凈利潤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提取盈余公積。 糾正: 上述理解是錯誤的,如果以前年度有虧損(即年初未分配利潤余額為負數(shù)),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提取盈余公積。 誤區(qū)三: 法定盈余公積10%的提取,是持續(xù)提取的,也就是企業(yè)只要是每年有稅后凈利潤,都可以按照凈利潤的10%來持續(xù)提取。 糾正: 上述理解是錯誤的,法定盈余公積的提取比例一般為凈利潤的10%,當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金額達到企業(yè)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誤區(qū)四: 法定盈余公積10%的提取,用途是可以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分配股利等,法定盈余公積使用后余額可以為0元。 糾正: 上述理解是錯誤的,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誤區(qū)五: 法定盈余公積10%的提取,這是稅法的要求。 糾正: 上述理解是錯誤的,關于年底是否需要提取盈余公積,這個稅務上沒有要求,只是《公司法》上有規(guī)定。 誤區(qū)六: 法定盈余公積10%的提取,若是之前年度沒有計提,不得補提,因為會影響當年損益。 糾正: 上述理解是錯誤的,若是之前年度沒有計提,是允許補提的,補提盈余公積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變化,不會影響當年損益,從未分配利潤中提取一部分計入到盈余公積,所有者權益總額不變。 |
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法》第167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比我夤e金的提取與否及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根據公司發(fā)展的需要和盈余情況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guī)定。 (3)《公司法》第204條:公司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shù)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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