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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時候會遇到這種情況,股東出資資助,但是錢還沒有到位,受資公司的借款產生了利息,這樣可以用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土地增值稅嗎?今天正保會計網(wǎng)校-開放課堂就給大家講解下吧!
股東出資未到位,受資公司對外借款形成利息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jù)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及有關費用、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規(guī)定:(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jù)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關鍵詞:意味著據(jù)實有限額扣除】
可見,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可以據(jù)實扣除的利息支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
(2)可以提供金融機構證明;
(3)不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結論】即便出現(xiàn)股東出資未到位情況下所產生的利息,只要是符合上述條件,可以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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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石老師講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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