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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財政部發(fā)布了修訂后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修訂后準則”),適用于所有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企業(y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yè)務在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體系中是以專門準則進行規(guī)范,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的相關規(guī)范則分散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等準則中。但國際國內準則對此類業(yè)務規(guī)范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修訂后準則總體上保持了原有的計量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準則的適用范圍,規(guī)范了換入與換出資產的確認和終止確認時點,細化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不同計量基礎下的具體會計處理,充分考慮了不同準則之間的協(xié)調一致。
一、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準則概述
(一)為什么修訂?
原因一:保持準則體系的內在協(xié)調的需要;
原因二:進一步規(guī)范準則適用范圍的需要
原因三:不宜廢止非貨幣準則的需要
(二)修訂了什么?
1.重新定義“貨幣性資產”,強調收取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權利”,表述更為嚴謹。
2.重新定義“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定義中的“存貨”刪除。
小結:
貨幣性資產 | 是指企業(yè)持有的貨幣資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的權利。 |
非貨幣性資產 | 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 是指企業(yè)主要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
(三)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確認時點的進一步明確
解讀:對于“確認”時點的專門規(guī)范,是本次修訂新增的亮點內容,新準則明確了換入資產的確認與換出資產的終止確認需要按照相關準則分別考慮,對換入資產的確認和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時點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給出了明確的處理原則,保持了準則體系內部的協(xié)調一致。
(四)關于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計量的變化
解讀:新準則刪除了關注關聯(lián)方關系是否影響具有商業(yè)實質的判斷的規(guī)定。同時,計量原則和會計處理規(guī)范更加細化和清晰:新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和“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劃分并分別進行規(guī)定;在會計處理規(guī)范中,考慮和融合了涉及金融資產的情況下相關金融工具準則的處理原則,具體體現在包括涉及收到或者支付補價和換入多項資產時計價分攤的相關規(guī)定中,保持了與金融工具準則的協(xié)調一致性。
(五)附注披露內容增加: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yè)實質的原因,為財報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六)實施時間
新準則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新舊準則銜接如下:
▲企業(yè)對2019年1月1日至新準則施行日之間發(fā)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按新準則進行調整,即視同2019年1月1日開始執(zhí)行;
▲企業(yè)對2019年1月1日之前發(fā)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需要按照新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追溯調整。
二、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的非貨幣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
有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界定
(二)劃分“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與“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的原則
(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會計處理
1.不涉及補價的:
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 | 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 |
借:換入資產 A1+T 貸:換出資產 A2 貸:應交稅費 T 貸:當期損益 A1-A2 | (僅當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更可靠時) 借:換入資產 B+T 貸:換出資產 A2 貸:應交稅費 T 貸:當期損益 B-A2 |
注:
A1: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A2: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B:換入資產公允價值
T:交換產生的稅費
2.涉及補價的
①支付補價方:
(1)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
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支付的補價公允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
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②收到補價方:
(1)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
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收到的補價公允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
換入資產的成本
=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3.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價值分攤不考慮金融資產
基本思路:
對于同時換入的多項資產,按照換入的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將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總額(涉及補價的,加上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或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扣除換入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分攤,以分攤至各項換入資產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各項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
三、以賬面價值為計量基礎的非貨幣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一)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
1.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賬面價值(或-收到的補價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注意:換出資產不會產生交換損益。
(二)涉及多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1.對于同時換入的多項資產,按照各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涉及補價的,加上支付補價的賬面價值或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分攤至各項換入資產,并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各項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的,可以按照各項換入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的相對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分攤。
2.對于同時換出的多項資產,各項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時均不確認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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