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稅收籌劃——利用銷售額核算的避稅籌劃
當適用增值稅的課稅對象同時計征消費稅時,應征消費稅的銷售額中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率或征收率)
例:某日化廠銷售給某批發(fā)商價值5000元的化妝品(消費稅稅率30%,增值稅稅率17%),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銷項稅額726.5元[5000+(1+17%)×17%],則:
應稅消費品銷售額=5000+(1+17%)=4273.5(元)
應納消費稅=4273.5×30%=1282.05(元)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率或征收率)
例:某日化廠銷售給某批發(fā)商價值5000元的化妝品(消費稅稅率30%,增值稅稅率17%),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銷項稅額726.5元[5000+(1+17%)×17%],則:
應稅消費品銷售額=5000+(1+17%)=4273.5(元)
應納消費稅=4273.5×30%=128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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