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征收稅款的行為;加收滯納金的行為;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的行為;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保證金或納稅擔保的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①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②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chǎn)。
(4)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沒有結清或沒有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chǎn)以抵繳稅款。
(6)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銷毀非法印制的發(fā)票,沒收違法所得;對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7)稅務機關拒絕頒發(fā)稅務登記證、發(fā)售發(fā)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稅務機關受理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