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矯正某些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不良經(jīng)濟活動,達到生產資源的有效利用為目的而課征的稅收。由于在市場經(jīng)濟中,私人生產者往往從本身支付的成本和獲得的利潤出發(fā),在生產決策中不充分考慮對其他人造成的損失,因而需要政府采取管理的措施,對私人的經(jīng)濟活動加以矯正。這主要是通過稅收使外在影響內在化,以達到生產資源的有效利用。采用矯正性稅收是為了調整這些產品的價格,促進生產者和購買者考慮外在的成本,從而使市場價格能夠反映真實的資源機會成本。這種調整方式是英國經(jīng)濟學家庇古首先提出來的,所以矯正性稅收也稱為“庇古式稅收”。在西方國家的稅收實踐中,矯正性稅收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但更多地適用于保護環(huán)境,控制和減少環(huán)境污染。